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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平台查询 东北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违规挪用客户理财资金

发布日期:2025-04-26 22:04    点击次数:196

配资平台查询 东北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违规挪用客户理财资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江苏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了事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000686.SZ)的3份警示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丁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东北证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4月至11月,东北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丁煜梅以帮助客户理财为由,取得客户银行转账资金,未实际用于为客户购买东北证券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2023年10月,营业部明知上述事项引起诉讼纠纷后,对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丁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张伟在东北证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发现营业部员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营业部存在合规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指出,东北证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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